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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深圳“二房东”也要备案,设监管账户!

发布时间: 2024-03-12 14:56:22

来源: 楼盘网综合整理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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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有过租房的经历,租房过程中也容易出现一些纠纷问题,容易牵扯到租户或者房东的资金安全问题。据了解,近日,深圳发布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规范我市转租和受托经营房屋租赁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面,我们一起看看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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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通知》内容主要针对当前深圳租赁市场存在的“二房东”以及租赁企业备案,虚假租赁房源信息,转租行为以及房东随意克扣租金,乱收水电费等问题予以规范和明确,旨在进一步规范深圳租赁市场租赁行为,确保深圳租赁市场能实现公平、透明和有序的发展,切实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那么,该政策对深圳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有何影响,以及重点有哪些?对此,相关单位进行了相关解读,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1、对“二房东”自然人做出了明确规范要求

政策明确针对租赁市场常见的“二房东”,即转租“住房数量达到十套(间)及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屋租赁”。

2、明确要求房屋租赁企业办理主体备案

政策明确房屋租赁企业(含办理商事登记的自然人),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办理备案。

3、明确租赁房源发布规范要求

除要求租赁房源明确信息准确真实的要求,还明确规定“同一企业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限发布一次,且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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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一步明确网络信息平台的主体责任

明确要求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加强对不同主体发布同一房源信息的合并展示,同时,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

5、明确对租金与押金进行资金监管

要求房屋租赁企业(含办理商事登记的自然人)应按规定与银行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押金,且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三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一个月的,对超过部分的资金,由银行监管。

此外,《通知》还要求严控最小出租单位。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禁止住房租赁企业和按照规定办理商事登记的自然人将原始设计的房间再次分割改造为“房中房”对外出租。

责任编辑: he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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