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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绝收楼仍要交物管费?法院驳回物管公司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 2017-05-11 06:39:31

来源: 滚动新闻

分类: 其他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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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来源“滚动新闻”,由楼盘网于2017-05-11 06:39:31整理提供】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物管公司的诉讼请求

业主有点烦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冷静、胡敏怡

东莞黄女士买了房,但验楼时因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收楼,后来房屋质量问题解决后,她重新收了楼。但她万万没想到的是,物管公司竟要求她补交拒绝收楼期间的物管费,并将其告上南城法庭,要求判令黄女士支付逾期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共计4400余元。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驳回物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物管:要求业主补缴半年多物管费

物管公司起诉称,2011年9月5日,其与东莞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房地产公司委托物管公司对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进行约定,该协议约定:业主应于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房地产公司不得对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作出减免的承诺;物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地产公司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物管公司认为,黄女士为该小区业主,但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6月,其一直未支付上述期间的管理费,共计3600余元,产生违约金700余元,应足额缴纳4400余元的物管费。

业主:2016年6月才真正收楼

庭审中,黄女士认为,自己没有委托物管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只是开发商与物管公司单方面签订的,对自己没有约束力,物管公司无权向自己收取管理费。

黄女士称,2015年5月23日,房地产公司向她发出入伙通知书,通知其办理入伙时间为2015年5月23日,若逾期未前来办理入伙手续,视为已收楼。但2015年5月23日,因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她并未收楼,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当时表示愿意为其解决房屋质量问题,其可以暂缓收楼,故当时双方并没有办理交楼手续,直至2016年6月底房屋质量问题解决,黄女士才办理了收楼手续。

因此,黄女士认为,逾期办理交楼手续的责任不在自己,物管公司无权要求自己支付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的管理费。

判决:

逾期责任不在业主

庭审中,物管公司确认黄女士是在2016年6月30日才领取房屋钥匙。在此之前,钥匙一直由物业管理处保管。但物管公司称,房屋质量问题由开发商负责,与物管公司无关,黄女士不能以此拒付物业管理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该物管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双方均确认2016年6月30日才交付房屋给黄女士,且黄女士在办理收楼手续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已及时向相关人员提出,并在房屋验收表上注明了拒绝收楼的原因和要求,明确提出开发商处理好房屋质量问题后才收楼,故逾期交楼的责任并不在黄女士,黄女士无需交纳房屋交付之前的物业管理费。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物管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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