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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 妻子继承房屋遭遇子女阻挠

发布时间: 2017-01-05 11:18:32

来源: 信息时报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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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妻子继承房屋遭遇继子女阻挠,无奈之下找到妇联求助。在妇联提供的心理、家庭关系、社区活动等全方位疏导下,这名女士的情绪和境遇得到好转,并接受了法院的判决。提醒广大妇女,维权之路上,可寻求妇联帮助。

事主苦恼:子女不同意,居住权能争取回来吗?

伍女士与丈夫为再婚,两人没有生育子女。丈夫在2011年去世。2013年,依照法院判决,伍女士继承了位于海珠区某房产(部队房屋)的相关权益1/2份额。但丈夫的四个子女强行不让伍女士居住该房,伍女士的继承权益落实受到侵害。

从2011年至2013年,两年多的时间里,相关部门多次调解,但子女一直不配合。为此,伍女士希望通过法律的方式争取回自己的居住权。在2013年,在妇联的支持下,申请到法律援助。法院受理了伍女士要求,对房屋进行析产、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由于此案中的房产归属部队,没有产权登记,因其特殊性无法过户,但伍女士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经审理,法院支持了伍女士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


妇女在维权路上遇到困难,可以寻求妇联的帮助,伍女士就是在妇联的援助下解决了难题。妇联针对伍女士的个案,开展了两个阶段的服务。第一阶段,从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为伍女士提供情绪疏导、加强其家庭关系的支持、增强社会参与的能力等。

首先,对伍女士进行情绪的疏导,引导其接纳目前孤独、悲伤的感受。在争取权益的同时,增强与自己儿子、孙子的互动。在多次服务后,伍女士建立了较为积极、乐观的心态,接纳了自己的状况,平静地等待法律判决;其次,虽然儿子没跟伍女士居住在一起,但仍可以定期领着孩子探访伍女士,给予母亲情感上的支持,让伍女士感受到亲人给予的温暖;最后,与社区居委会沟通,邀请伍女士参加社区举办的集体活动。伍女士参与后,感觉到很开心,生活内容也更加丰富。

社工评估显示,伍女士逐渐建立了正面、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情绪稳定。第一阶段的服务目标基本达成,于2013年12月结案,并在2014年1月进行了回访,了解到案子已受理并将开庭。


法官说法

物权受侵害可提起诉讼

法官表示,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10条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因此案例中的伍女士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在没有被继承人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可依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而本案伍女士的继承权及继承份额已经过法院判决确定。

虽然法律保护伍女士的继承权,确认其对继承房产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但是本案中,由于要进行析产,则需要伍女士提供关于房屋的目前产权状况、使用情况等证据。由于房屋性质的特殊性,房屋未在房管局登记在册,无法在房管部门显示其产权信息,现场取证也十分困难,伍女士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房屋产权的相关情况,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按照《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65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由于产权的所有人为部队,因其特殊性无法过户,伍女士对该房屋只能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房屋若被他人占用,伍女士尽管不能享有使用权,也可以享有收益权,占用人应向伍女士支付租金。

责任编辑: qiu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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