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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城市更新改造为住宅 配建不低于10%安居房

发布时间: 2020-06-01 10:43:17

来源: 东莞楼盘网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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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东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了《东莞市安居房配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意见稿》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改造方向为住宅和招拍挂出让住宅用地项目配建安居房的规划、建设、移交及监管活动。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方案为政府主导的改造方向为住宅的项目,按照原方案执行。

  《意见稿》所称“安居房”,是指政府为解决本市常住人口安居问题筹集建设的房屋。

  房源类型包括: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等。各镇街(园区)根据安居房供需情况,制定辖区内安居房配建供应计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安居房配建应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布局合理、社区融合的基本原则,符合安全、卫生、消防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可通过“竞配建”筹集更多安居房源

  该《意见稿》提出,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改造方向为住宅的,扣除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后,原则上应按其住宅总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10%的安居房。招拍挂方式出让住宅用地的,原则上应按其住宅总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10%的安居房。

  对认为不能配建安居房或者配建比例低于10%安居房的项目,须由属地镇街(园区)以“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

  对安居房需求较大的镇街(园区),可在10%的基础上通过“竞配建”方式筹集更多安居房源,竞拍上限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0%,即安居房最多配建面积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0%。

  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改造方向为住宅的,应扣除配建安居房所对应的地价后,确定土地出让总价;利用招拍挂出让住宅用地项目“定配建”安居房的,应扣除配建安居房所对应的地价后,确定土地出让总价限价;“竞配建”安居房的,应根据比例上限测算对可售部分楼面地价的影响,确保可售部分楼面地价在合理范围。

  配建人才住房单套不得超120平方米

  从面积标准来看,配建人才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最大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配建共有产权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最大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配建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45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

  配建方式以集中配建为主,分散配建为辅。具体由监管主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决定。集中配建是指配建的安居房集中布局到整栋、整单元或者连续楼层的某竖向户型。分散配建是指配建的安居房分散布局在不同楼栋,包括横向按楼层分散、纵向按单元分散、完全随机分散。

  配建的安居房在建筑材料、外形、风格、色彩方面,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建成移交的安居房套内装修标准、公共区域装修标准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交付标准一致。所在项目商品住房毛坯交付的,室内装修按照《监管协议》约定标准交付。项目分期建设的,安居房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首期。

  城市更新和招拍挂项目建设主体可通过无偿移交或政府回购方式,将安居房的房屋产权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移交给接收主体。

  中介不得提供安居房出租出售等服务

  各镇街(园区)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安居房分配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配建比例低于10%的项目,一般作为人才住房使用;超过10%部分,可作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等用途。

  安居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应当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与所在小区商品住房享受同等服务,承担同等义务。项目建设主体不得在安居房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也不得有其他类似的歧视性措施。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安居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服务。如有违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另外,违反《意见稿》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申请安居房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向社会通报,并依法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记入个人征信记录;已承租、承购安居房的,责令退回,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承购期间的租金,并处应补缴租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享受安居房政策优惠。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金融机构和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向社会通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安居房定价标准

  安居房的租金价格、销售价格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租赁型人才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不高于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60%,并实行定期动态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以下规则制定:

  1.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2.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3.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照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60%确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新入户人员,租金按照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80%确定。

  ◆政策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不高于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70%,并实行定期动态调整。

  ◆产权型人才住房采用先租后售方式实施保障。自配售入住之日起租住满5年,可按不高于约定时点市场价60%的价格购买并登记产权。对东莞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配售条件和价格采取“一事一议”报市政府审议。

  ◆共有产权住房的评估价格,采用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等方式,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共有产权住房的个人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分配对象不得分割个人产权份额以及增购政府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由安居房运营机构代为持有。

  对市属国企有偿获得的配建安居房的租售折价,由政府给予合理补偿,具体事项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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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dgy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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